台灣司法的高度

台灣司法的高度,往往在人民追訴其憲法權利時基本上就停止了。
大法官會議其實是緩不濟急的,程序也是非常困難的,往往人民在無法捍衛其憲法權利時無法得到大法官會議層級的救濟,因此自殺的人極多。
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憲法法院,如果有憲法法院司法就可以立即受理人民的憲法權利之訴訟,否則一般法院經常是不受理人民與政府機關之間關於憲法權利關係之訴訟,經常是將這種類型的官司直接移轉行政法院管轄,人民的權利因為行政法院審查的主要內容往往只是政府機關引用法律條文、規章命令和條例等是否適法適用,而不考慮該法律條文、規章命令和條例是否在憲法層次上侵犯了人民的公民主權利益或公民基本權利如財產權、工作權和生存權。
在美國聯邦法院可以對憲法層次的公民基本權利進行訴訟上的解釋、推論和判決,也就是聯邦法院扮演起司法對人民憲法權利收侵害時可以進行保障和捍衛,因此在時效上是比較立即的和可行的。
我們台灣在這方面既沒有憲法法院,一般法院又沒有像美國聯邦法院那樣具有憲法司法審查權,這就是我們台灣司法的高度了,所以我們呼籲盡早成立憲法法院,以解決人民憲法層次上的基本權利受政府機關侵犯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同時呼籲取消訴願二字,為什麼是人民主人要向政府公僕訴說願望呢?連一黨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叫訴願了,而叫復議。
我們是不是落後了?司法改革加油!
https://www.facebook.com/HX840422 本帖最後由 Lilin777 於 2016-2-5 22:4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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