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除夕春節加班 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勞工除夕春節加班,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圖/官達里攝) 大 中 小 農曆春節即將來臨,但是仍有許多勞工必須在春節期間上班。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放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若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黃荷婷指出,從事服務業等勞工朋友常需於除夕及春節期間出勤工作,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春節期間出勤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勞工局表示,因應勞基法修法,勞工局於1月至3月將舉辦12場勞動法令宣導會,歡迎各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相關報名資訊請至勞工局網頁查詢。此外,勞工局也彙整各行業常見之勞資問題、違法態樣特性,以客製化案例說明方式,製作各行業別「勞動基準法案例彙編」,提供各行業單位參考,並置於網站供民眾查詢。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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