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 學者憂影響國際信譽 財部不應阻台新拿經營權
▲台灣法學會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座談會,左起分別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柯格鐘、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廖大穎、台灣法學會理事長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銘洋以及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顏雅倫。(圖/記者顏真真攝) 大 中 小 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歷經10多年仍無解,台新金與財政部仍在訴訟中,而今(2017)年6月又將進行董監改選,在一場法界學者研討會上,法律學者認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有其矛盾與盲點之處,根據當年契約精神,經營權應該歸屬最大股東台新金,而且財政部在2015年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已有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事實,學者呼籲,政府不應該輕言承諾,但承諾了就必須做到,否則會影響台灣在國際的信譽。台灣法學會國際法委員會、民事法委員會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倫理與法律中心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座談會,邀請多位法律系教授就「從股權收購與表決權拘束契約看台新彰銀案」進行討論。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也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銘洋指出,彰銀經營權爭議已變成國際事件,持有台新金股票的新加坡投資法人Surfeit,在2016年12月援引「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交易爭端仲裁申請,並獲受審理,未來這事會引起很大國際關注,而且這事涉及層面很廣,包括國際投資協定及保障,還牽涉到政府、民眾及民間事業簽署契約的效力問題,還有企業併購及股東表決權行使等問題,更因為最後會演變國際事件,對台灣整體形象也會有所影響。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顏雅倫則從「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探討彰銀案。她認為,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其中一方為政府,當時時空背景下,未能如一般商業併購或股權收購合約,能透過律師精心研擬或磋商文字,導致財政部在2005年的新聞稿與函文,留有解釋爭議空間。顏雅倫表示,無論如何,企業併購或投資契約,往往必須透過「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原則」,來保護併購方或投資者的利益,即約定表決權如何行使,像是約定支持一方有經營權等,否則,若對契約內容之解釋,讓投資人難以評估或控制,必然降低投資意願。同時,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雖認為彰銀案契約有效,卻又大幅限縮財政部繼續性義務,只要「不妨礙」即可,讓財政部可輕易規避其繼續性義務,這是否符合本來契約的目的令人質疑,她認為,不論是政府的履約或法院對契約的解釋,對企業併購或投資契約之契約機制應有一定尊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柯格鐘也指出,這次法院判決將財政部當時招標公告內容及回答潛在投資人問題,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即認定財政部屬於契約當事人之一,他也肯定及支持地院這個判決,但爭議關鍵點仍在契約到底屬一次性還是繼續性?若繼續性效力有多久?以這次地方法院判決來看,法院想承認契約,但又怕契約效力太長會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嘗試走出第三條道路,把契約一部分效力限縮,有4項作為屬一次履行,另一項不作為屬繼續性,即財政部於台新金還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行經營主導權。不過,他認為,財政部已違反「不作為」事實,不該去卡位,2015年彰銀董監改選,財政部取得過半席次,這就是最重要的事實,如果財政部沒意願,即便大家拱會選上嗎?真正「不作為」應是公股保持中立,讓民股自己去爭,這就像是在打籃球,你不幫忙就算了,還自己把球拿過來投籃,財政部不應該做這件事情。柯格鐘也提到,法院判決也考量在國營事業民營化過程是否有利益輸送問題,這也是法院及政府在此案上謹慎以對很重要原因,只是政策考量不該是法院判決的重點,法院要遵守的是法律及契約。他也強調,政府未來在行政作為上應保持承諾的延續性,不應該輕言承諾,若承諾了,就必須要做該承諾的事,否則會影響台灣在國際的信譽,就算此案不涉及國際面,難道自己人就可以關門放狗咬人嗎?謝銘洋也說,如果彰銀經營權的移轉只是一時的,只讓得標者經營3年,就應該在公告裡頭講清楚,否則財政部的公告不只成不實廣告,還可能有詐欺之嫌,但如果財政部當時寫經營權的移轉只有3年,他相信大概沒有人願意來投標,花那麼多的錢,又不是凱子,要來挹注國家財政發展上的困難。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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