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圖表 看懂同婚民法修法差異
▲司法院24日以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屬違憲,並要求2年內完成相關法案修正或制定。(圖/記者葉政勳攝,2017.5.24) 大 中 小 司法院5月24日以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屬違憲,並要求2年內完成相關法案修正或制定。也讓婚姻平權的戰場正式進入該修民法、立專法還是修民法專章的階段。其實,現在已經有兩個與婚姻平權有關的法案,正靜靜地等待由初審進入二、三讀。第一個法案是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領銜,於2016年10月提出的婚姻平權法案,獲得時代力量黨團、以及部分國民黨與民進黨籍立委連署。提案直接新增民法1條文、修正4條文;最主要與婚姻平權有關的是來自於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另外提到收養方面,尤美女提案修法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岐視之對待。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的提案,是直接新增民法1條文、修正4條文。(圖/婚姻平權大平台提供)再來是由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在2016年12月時所提出的民法專章,增訂第8章同性婚姻及增訂3條文、包括「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在2016年12月時所提出的民法專章,增訂第8章同性婚姻及增訂3條文。(圖/婚姻平權大平台提供)婚姻平權大平台立法遊說專案經理鄧筑媛表示,兩位委員提案最大的差別在於,尤美女的版本是直接修改民法通則,讓民法親屬編裡的所有法條都能一體適用;蔡易餘的版本則是新增第八章「同性婚姻」,區隔同志與異性戀,讓第二章的「婚姻」與第八章的「同性婚姻」分別予不同族群適用。鄧筑媛指出,就修法而言,由於尤美女的版本是直接修改民法通則,將「平等適用條款」新增在通則裡,因此所有章節皆能適用,甚至在其他法規(刑法、國籍法...等)也都適用;但蔡易餘的版本則可能會在民法親屬編就遇到衝突,在其他法規也可能發生不適用的情況。
▲婚姻平權大平台立法遊說專案經理鄧筑媛表示,兩位委員提案最大的差別在於,尤美女的版本是直接修改民法通則;蔡易餘的版本則是新增第八章「同性婚姻」。(圖/婚姻平權大平台提供)鄧筑媛說,很感謝委員們都能關心婚姻平權的議題,但在「平等」的觀念下,仍然期盼能直接修民法,而不是新增民法專章或專法,更能讓台灣真正落實婚姻平權。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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