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人員管理草案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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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圖/取自環保署網站) 大 中 小 環保署為達落實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職專業之目的,並強化其法定業務責任,於今日(15)預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係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授權範圍,針對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原規定於「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為因應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整合移至「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草案)統一規定,而人員取得專業證照後之設置運用與管理,則分別回歸各環保法令,依事業或場所之污染管制特性及管理業務需要,訂定專責或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所以特別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屆時發布時,現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以為銜接。此辦法(草案)分別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等級及人數、應執行之業務、代理人資格、設置變更、離職與異動、應專職常駐及不得兼任與職前、到職訓練等規定,全文共10條。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公布於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可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email protected])。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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