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彰檢提上訴 柯建銘聲明支持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聲明支持彰化地檢署依法提出上訴,據理力爭 大 中 小 針對頂新劣油事件,彰化地院做出無罪判決,原因是法官不依法審判,錯誤解讀食安法,誤解法令而指稱「只要精煉成品到符合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民進黨立院黨團柯建銘總召30日指出,事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絕非只管成品、不管原料,柯建銘支持彰化地檢署依法提出上訴,據理力爭,以保障全民食安。柯建銘總召指出,「食品全衛生管理法」自64年1月28日制定,97年至今8年內歷經8次修正,尤其是103年2月5日及103年12月10日兩次修法民進黨團都有提出大幅度修正草案,修法期間更是歷經多次與專家學者討論、研擬與朝野協商遂能完成修法,表示民進黨團對於食安問題之重視,現行食安法於第3條立法定義已經開宗明義指出「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自從64年第一版食安法開始,就已經包含原料在內了!);第9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第15條規定,食品(依第3條食品之立法定義,包含原料在內)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變質或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第 17 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安法》同時管制原料及成品,並無疑義。所以,根本不是如審理頂新劣油案之合議庭所稱,食安法只管成品而已,法官審理此案時,明顯因錯誤解讀甚或曲解食安法規定。此外,彰化地院新聞稿所稱,頂新案只能處理成品問題不能處理原料問題是修法不周延,把責任推出去給立法者,根本是混淆視聽。柯建銘總召強調,彰化地院合議庭對於檢方提出的鑑定意見,包括台大和輔大食品科學者、食藥署專家、等產、官、學界等六名鑑定人,所做出的鑑定意見均不利於頂新,專家均認為「只要是來源不明的原料,都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的鑑定意見,完全不採也未述明理由,法官反而自由心證只採信辯方提供頂新向其購買油品精煉設備的廠商,為辯方鑑定人的意見,此名鑑定人和頂新有商業利害關係,就法論事,不適合擔任鑑定人,鑑定意見根本毫無參考價值,合議庭的判決明顯不僅曲解法令,更不按證據法則辦案。至今為平息民怨,彰化地方法院又回應,因檢方證據不足,合議庭才依「無罪推定」原則判無罪的作法更令人難以接受。柯建銘強調,頂新毒油案無罪判決不僅讓食安雪上加霜,未來可能加入TPP的我國,在防杜食品經濟犯罪上更顯困難。如本案生產油品的越南大幸福油廠的所在國是TPP的成員國越南,將來加入TPP後若有與財閥有關的跨國不法分子到T PP某些成員國設廠賣黑心食品進來,在業者可以直接提告後,我國司法判決即可能變成直接打臉政府阻止黑心商品和為消費者求償的重大不利證據,因為若我國法院判決僅以食品「成(產)品」、不考慮食品「原料」,遽然認定黑心食品無害,那政府根本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去阻止他國黑心食品進口,這恐怕會對未來談判TPP實質協議或進入TPP後時政 府採取保護民眾食安的行政行為有重大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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