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請領資格65歲但有配套 形成共識

▲年金改革委員會議逐漸形成共識,請領給付年齡、退休年齡應脫勾處理,65歲才能請領年金,但提早領必需減額,同時高中職以下老師、警消等應排除在外。(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針對年金領取資格,在今(13)日年金改革委員會第16次委員會議逐漸形成共識,請領給付年齡、退休年齡應脫勾處理,65歲才能請領年金,但提早領必需減額,同時高中職以下老師、警消等應排除在外。在今日委員會的討論意見,各職業別年金制度應有一致性規畫原則,雖有不同制度設計,但儘可能拉近相同。關於請領年齡,標準請領年齡以65歲為準,而目前勞保年金已明定逐年延後至65歲,有委員提議提早領取為2年;展延在OECD國家大部分是5年,但此次會議對應展延之年限則尚無定論。請領給付年齡、退休年齡應脫勾處理,未達請領給付年齡而欲提前退休時,退休金請領權應給予保留。此外,對於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應考量其體力、服務對象及工作特性,設計提前退休機制。在減額年金外,是否還要有更提前的設計,相同職業中亦要考慮不同職場特性予以更細緻的分類,例如教師有大學教授、國中小學老師及幼兒園教保人員等。不同職業別轉換時應有年資可攜性之考量,可透過年資保留方式處理,涉及年資併計、年金拆帳,年資保留指可依個人意願先退出職場,俟符合請領條件時,再行請領。年資併計係指不同職業別轉換時,准許年資可以接續併計,年金拆帳則係拆帳換算總年金額度,以保障其年金權。至於原繳費標準不同,其所支領給與亦應不同,此關乎給付如何分帳及如何換算等,均應有公平處理。     在進行請領資格條件改革之際,會中多數委員都強調,必須有相關配套設計,包含建立高齡友善職場、休假調整、終身學習、人力新陳代謝問題之處理、職務重新調整(即職務再設計)等,且應有過渡設計制度。副召集人林萬億表示,會中有委員提及育嬰留停年資應計列工作年資並研議擴大至侍親等照顧假範圍,其保費之計算及分擔比率應再進一步思考。另亦提及除軍公教外,私校教職員等服役年資是否併計、勞保在受雇勞工4人以下強制納保及外國人取得長期居留證者,是否同意納保及工作年資計入請領資格等3項重要課題。此外,對於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應給予特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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