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放流口座標與許可證不符 3月底前變更

污水放流口座標與許可證不符 3月底前變更 大 中 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去年底修正,臺南市1600餘家工廠應在污水放流口告示牌加註座標,且與許可登記的座標距離不得超過15公尺,超出者應於105年3月31日前完成許可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可處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環保局副局長林健三3日籲請不符者,儘速向環保局辦理許可證變更,以免受罰。環保局表示,新修正的管理辦法規定,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及排放土壤許可證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3月31日前確認並完成採樣口或放流口告示牌座標之標示,座標應依google定位系統格式(WGS84經緯度)標示,並完整標示至小數點以下第6位。環保局指出,臺南市有鋼鐵、化工、電鍍等1,600餘家領有相關許可證(文件)的工廠,應確認放流口告示牌座標與許可證(文件)登記資料是否相符,若經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轉換,發現許可證(文件)登記的距離與實際位置超過15公尺者,即應儘速申請變更許可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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