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強震 觀光局公布旅客取消行程退費原則

▲南台大地震,陸軍54工兵群出動油壓動力源等工具破壞塌樓結構,在台南永大路災區全力協助受困民眾。(圖/國防部發言人臉書2016.2.6) 大 中 小 因應高雄美濃發生地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經完成一級開設。因應消費者旅遊權益保障,觀光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商後,商定旅客如因參團前往災區而解除契約退費原則。(1)如有前往中央災區應變中心所公告受地震影響因道路封閉而無法前往之地區旅遊,可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第20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旅行社於扣除規費及必要費用後,應將剩餘款退還旅客)。 

(2)如前往非主要災區,但有受地震影響地區旅遊,可依第20條之1(旅客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得解除契約,惟須補償旅行社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及不超過5%之旅遊費用)或第18條(旅客須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期之長短,按團費百分比成數賠償旅遊費用)擇有利者適用。 

(3)旅客如與旅行社雙方可考慮優先磋商保留延期或變更契約行程內容,降低雙方損失。如遇有解約退費之消費爭議而無法解決,可向本局(02-23491500#8212)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並協助安排調處解決。後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如有增加其他災區,併適用前揭退費處理原則。 
  
有關旅客個別訂房部分處理原則如下:如已直接或透過訂房中心(網站)向災區之觀光旅館或民宿完成訂房,而業者受地震影響以致無法履約,因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旅客可依「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向業者及訂房中心(網站)請求退還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惟如業者履約未受地震影響時,旅客如仍欲解除訂房契約,則應適用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依解約通知距預定住宿日的日數,由業者扣除相應比例之定金後,再退還旅客已支付之定金或其他費用。另建議旅客與旅館業者,可雙方磋商保留延期或變更契約行程內容,以降低雙方損失。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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