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四問法官 台北地院四點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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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3月26日透過律師提出4大問題,想請教台北地院。包括:董事長就知道公司大小事?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合法產品標示仍會觸犯詐欺?食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圖/頂新提供) 大 中 小 針對因混油案遭判4年的頂新兼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向法官提出四項質疑,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晚間以四點聲明回應,並反問魏應充:「你標示魚翅,但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台北地方法院的聲明為:
第一、因為魏有定期召開糧油事業群會議,在會議中曾做出許多明確指示,有會議記錄可證,不是單純推論,所謂「默示」犯罪聯絡,是指「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而已」,不是指什麼都沒做。
第二、在調和油部分是明確指示用較低單價的棕櫚油替換掉較高單價的黃豆油,這不是降低採購成本,至於純油部分2011到2013年國際橄欖油和葡萄籽油的油價是往上走高情勢,但味全、頂新購買價卻往下跌,所以不一是單純以魏指示降低採購價一詞,認定他犯罪
第三、台北地院沒有認為味全這些產品是「合法標示」,台北地院是認為「標示不實」,有構成刑法等255條第l項之虛偽標示罪。
第四、台北地院和彰化地院判決就法律的解釋最大不相同的地方。食安法第49條第l項,法條上沒有「足生損害之虞」,所以台北地院認為混攙構成犯罪,例如:你標示魚翅,但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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