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稱最「凌辱尊嚴,泯滅人權」的發明,這項刑罰足以讓犯人失去自我,完全喪失求生意志,直到嚥下最後一口氣。
▲ 凌辱到極致。(Source:新安素材網,下同。) 大家好,羊編歷史單元今天要講的是刑罰,在現在社會中,犯錯的人最輕的可能罰錢了事,或許會被叫去做社會勞動服務,當然最嚴重的還是坐牢或是處以死刑,但古時候卻有千百種虐待犯人的極刑,每種保證都是痛不欲生,乾脆死了一了百了,還比這種受盡屈辱的刑罰還好,接下來夫子說歷史要介紹的這個處罰,看似輕鬆卻是十足的泯滅人性,請繼續看下去: #1 所謂「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對於身體所受的刑責,在古代來說是十分大不孝的,而枷鎖就是最羞辱人的一個刑罰。(Source:夫子說歷史,下同。)
#2 枷鎖通常都是用於罪犯遊街或充軍才會帶上重重枷鎖,輕至二三十斤重至上百斤。
#3 枷鎖,在明清時期得到了最極致的利用,明朝大太監劉瑾當權時,極盡酷刑的不仁道,犯人在背負重達百斤的負擔,不出數日內便死亡。
#4 犯人在受制於枷鎖相對壓力也是很大,帶枷鎖的時間範圍也是根據所犯事情的大小來進行處罰,經過長時間壓迫,犯人想要活動,脖子必定是血肉模糊。
#5 在這之後,枷鎖還變本加厲演變成站枷,又稱「站籠」,上面窄下面寬,犯人站立的時候還是墊磚站在上面,時間久後就會抽出來一些磚塊,將人折磨致死。
相較起來,現在的社會極注重人權,免除了這些折磨精神與尊嚴的酷刑,連坐牢現在都像是在度假了,而這個枷鎖刑,可真的坐也不是,站也不是,被剝奪自由後,還得在大街上示眾,實在羞辱到極點,正因為這些不人道,才會有法律的衍生,法律就是為了保障人權。 文章來源:夫子說歷史,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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