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業是否納4周彈性工時 明將草案預告

▲勞動部將在 6 月 22 日就農林漁牧業是否指定為適用 4 週彈性工時進行草案預告。若經各方同意,未來農林漁牧業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的 4 週彈性工時行業(圖/記者陳雅芳攝,2017.6.20) 大 中 小 勞動部今天(21日)下午表示,將在明天(22日)就農林漁牧業是否指定為適用 4 周彈性工時進行草案預告,並蒐集各方意見;若經各方同意,未來農林漁牧業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的 4 周彈性工時行業。根據媒體報導,勞動部擬將農林漁牧業納入彈性最高的 4 周彈性工時,納入後最長可讓勞工連上 24 天班不違法,預估多達 27 萬名勞工受影響,是史上人數最多的一次放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下午證實,將在明天(22日)就農林漁牧業是否指定為適用 4 周彈性工時進行草案預告,並蒐集各方意見;各界對於草案內容若有修正建議,必須在 7 月 6 日前陳述。另外,針對米穀公會提出,由於稻穀收穫期間,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業者須配合農民收穫作業,工作具有時效性及專業性。謝倩蒨表示,未來若農林漁牧業經指定適用 4 周彈性工時,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者將一併視為「農業」,可一併適用 4 周彈性工時規定。不過謝倩蒨說,「碾米作業」及「食品作業加工」因行業類別歸屬於「製造業」,受到《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目前僅適用2周及8周彈性工時,無法適用 4 周彈性工時規定。謝倩蒨強調,即使「農林漁牧業」經指定適用 4 週彈性工時,但未來雇主仍必須先經過工會或是勞資協商同意後,才可以依照「每 2 周內至少應有 2 日例假, 4 周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的原則安排。且每 4周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 160 小時(平均每周 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也仍是 46 小時。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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