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條例三讀通過 三年內申請重建可享10%容積獎勵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或如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圖/NOWnews資料庫) 大 中 小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屋,或如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可享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獎勵。並在條文中規定,重建後兩年內若房屋未轉手,房屋稅優惠可再延長10年,至多以12年為限。此外,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在2027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意即要求重建計畫須在10年內提出。為鼓勵民眾重建,若在條文通過後三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得基地基準10%的容積獎勵;不過,合法老屋重建時,雖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部分,無法享有容積獎勵。三讀條文明訂,重建適用對象分為三大類: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以及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並且規定,改建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上述負責進行安全性能評估者,由建物所有人委託經過內政部評訂的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如果該機構出具不實評估報告,將可處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條文中也提到關懷弱勢保護的部份,在重建計劃範圍內有居住事實的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主管機關應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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