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險不等於品質保證 避免消費糾紛 先破除3大迷思
▲金管會提醒,要避免消費爭議,民眾應先破除責任險3大迷思。(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近來因民眾對責任保險內涵認識不足,衍生不少消費爭議,金管會提醒,民眾對責任險常有3大迷思,要避免糾紛發生,應先了解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的3大事項,包括一、已投保產品責任險的商品,不代表功效或品質保障;意外責任險保額是全年累計保額,而不是單次;責任險給付要經和解、判決等過程,並非依保額馬上給付。金管會表示,商品標示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非就代表「產品品質保證」或「產品功效保證」,例如瘦身產品,消費者使用後未達預期效果,則不屬於產品責任保險保障範圍,僅有在產品因設計不良或製造錯誤等,造成消費者受有傷害時,保險公司才負賠償責任。另外,金管會指出,商品標示「本產品已投保千萬元產品責任保險」或大樓公告「本大樓已投保千萬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所揭露的保險金額,通常指保險期間內的累計保險金額,一般而言,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分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及保險期間內的累計保險金額等,對於個別消費者而言,實際可獲得理賠的最高金額,與這些保險金額的限度都有相關。至於責任保險的理賠給付,與傷害保險不同,金管會說,通常應先經過和解、調解、判決或仲裁等過程,確定被保險人應負的責任損失,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依實際損失金額給付保險金。金管會也提醒,市售責任保險種類繁多,除產品責任保險及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外,其它較常見者還包括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及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等等,民眾若要了解各種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承保條件及不保事項等相關資訊,可於各保險公司網站查詢或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洽詢。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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