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邱太三:民法難以導出同性可結婚的結論
▲同性的婚姻平權日前引起社會探討,大法官24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法務部長邱太三在庭上表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都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資料照/NOWnews) 大 中 小 同性的婚姻平權日前引起社會探討,大法官今(24)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法務部長邱太三在庭上表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都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大法官為審理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無違憲而聲請解釋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辯論有以下四大爭點:一,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三,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四,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邱太三指出,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從民法§978、§930、§959內容來看,結婚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得撤銷或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認領等規定,均可看出現行民法結婚在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邱太三也強調,迄今司法實務跟相關判決都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認為是以終生共同生活之一男一女的適法結合關係,大法官242、362、552、554號解釋也肯認民法婚姻是一夫一妻,而且認為夫妻父母用語具有男女性別的意涵。而針對上述見解有無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邱太三認為,婚姻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而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給予確認,從大法官釋字242、262、554理由書來看,歷年承認的婚姻自由都以一男一女為前提。此外,邱太三解釋,平等權概念係旨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平等並非機械式,而是實質平等;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來看,國家對女性負有積極保護,也應實踐兩性地位實質平等,民法限一男一女並未違反平等權。而對於創設其他制度是否合憲,例如同性婚姻法等,邱太三表示,現在國際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多是循立法程序,依社會文化等因素採適當保障;如果無損婚姻制度與公義地前提下,分別給予其他制度法律保障,應屬立法形成的自由範圍。
▲備受矚目的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4日召開憲法法庭,就同志婚姻議題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祁家威(中白衣者)出席。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6年3月24日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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