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月:兩岸簽署協議非國際協定 大法官會議已有解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續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受訪時表示,「我們的立場對兩岸關係的定義,兩岸關係就是兩岸關係」。(圖/記者邱明玉攝,2017.3.23) 大 中 小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3)日續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受訪時表示,「我們的立場對兩岸關係的定義,兩岸關係就是兩岸關係」。針對經民連要求這會期儘快通過條例,張小月表示,對行政部門來講,希望這個條例能夠順利通過,但應該要是一個大家的意見都能被採納,是一個合宜、可以使用、務實、能夠反應民意、社會各界所想要的監督條例,這些都很重要都必須要兼顧。對於時代力量和民進黨團要求聯席審查,張小月說,這個要尊重立法院的看法,各黨團會協商,大家的意見都很重要,從過去的經驗得到一個結論,「如果不是大家的共識,不能有共同結論的話,其實這樣的協議,不見得是務實可行」,最主要是說,一定要做到落實國會監督,而且有人民的參與很重要,同時要務實可行。媒體問到,外交與國防委員會加入聯席是否適當?張小月表示,監督條例裡面,有個重要的規定是說,有兩階段的國安審查,如果將來簽暑協議,有牽涉到國家安全層面,當然國防部的立場一定會被考慮到,陸委會持開放的態度,最後還是要由各黨團大家共同討論,才能做成最後的決定,尊重立法院根據議事規則所做出的決定,行政機關都會尊重。媒體追問,若外交委員會加入聯席審查,是否是「國與國的關係」?張小月指出,回顧過去的歷史,在辜汪會談簽署過四個協議,當時也覺得說,兩岸協議應該要根據條約協定處理準則來處理,後來大法官會議在1993年的時候,曾經有過釋字329號解釋,也就是說,兩岸之間簽署協議,它不是國際協定,大法官會議已經對此做了解釋。張小月強調,後來才會有兩軌併進,第一軌就是跟外國所簽的協定,根據當時的條約協定處理準則,也就是後來的條約締結法來處理,另外一軌,就是現在立法院在審議的兩岸簽署協定,就立法院所制定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就是兩軌併進的方式來處理。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 喜歡這篇嗎?快分享吧! |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