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台新勝 彰銀工會挺財部上訴 捍衛股東員工權益

▲彰化銀行經營權民事訴訟,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台新金勝訴。(圖/記者顏真真攝) 大 中 小 針對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台灣高等法院於17日宣判,認定台新金與財政部成立契約關係,財政部在持有彰化銀行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對此,彰銀工會17日質疑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嚴重悖離我國司法實務向來所否認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強烈支持財政部提出上訴,捍衛彰銀股東及員工權益。彰銀工會指出,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地位,可在董事選舉時依其自由意志行使權利,投票與其所認同的(獨立)董事候選人,而台灣高等法院既已認定財政部應依「契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卻簡單以「非約定股東表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為由,刻意迴避該「契約」已具備表決權拘束契約要件事實。況且這攸關股東間支持或妨礙董事席次的爭訟,如果都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範疇,到底何種契約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彰銀工會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已嚴重悖離我國最高法院長期否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的判決意旨,而最高法院一再表明「若股東間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易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不特與公司法公平選舉的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彰銀工會說,強烈支持財政部就漠視法理且互為矛盾判決,立即對外宣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維護廣大彰銀股東權利,勿讓第一家正港台灣人創立的本土銀行落入私人財團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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