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詐貸案 金管會開鍘 永豐銀挨罰千萬、華銀800萬
▲金管會。(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針對牙醫器材公司鼎興貿易詐貸案,金管會8日表示,由於永豐銀行及華南銀行在辦理相關授信未確實建立及落實執行內控制度,因此,依銀行法分別對永豐銀祭出新台幣1000萬元及華南銀800萬元的罰鍰。鼎興詐貸案在今年7月爆發,該公司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卻向永豐、華南等10餘家銀行及民間融資公司詐貸逾40億元以上,而鼎興負責人何宗英與華南金副董事長林明成是連襟,同時也是永豐銀前董事何宗達的姨丈,皆屬利害關係人,放款涉違關係人交易。根據金管會統計,14家銀行及3家租賃公司放款給鼎興,授信餘額為36億元,永豐銀對鼎興的授信餘額超過4億元,華銀對鼎興授信則超過9億元,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授信均為十足擔保。不過,金管會認為,永豐銀在辦理鼎興授信案,未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的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利害關係人授信的法令遵循控管機制未能發揮應有功能,也未將利害關係人具實質控制權的企業納入管理,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核欠妥適。此外,永豐銀在授信徵審作業也有5大缺失,包括未針對核貸條件中要求憑合約貸款的授信案件,訂定明確查證合約與銷售真實性規範;授信業務未依借戶銷貨收款模式,而以徵授信規定較寬鬆的一般週轉金放款承作;未依內部規定落實徵信查證及分散風險;徵審過程短促,且未確實查證所徵提合約書、票據及借戶銷售真實性;未審慎考量借戶財務狀況不佳,仍持續放寬授信條件,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對永豐銀核處1000萬元罰鍰。除永豐銀之外,金管會也表示,華銀在辦理鼎興授信案及對子公司的監督與管理,在內控執行部分有4大缺失,包括授信業務未依借戶銷貨收款模式,而以徵授信規定較寬鬆的一般週轉金放款承作,衍生所徵提票據疑非正常交易票據問題;未依內部規定落實徵信查證及分散風險;徵審過程短促,且未確實查證所徵提合約書、票據及借戶銷售真實性。同時,華南銀子公司華南國際租賃公司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業務徵審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的缺失,華銀對子公司的監督與管理也有缺失,因此,金管會也依銀行法對華銀核處800萬元罰鍰。金管會也強調,銀行經金管會處罰後,如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可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而對於受裁罰案件所涉缺失的承辦人員、主管、稽核人員及法遵人員,銀行應確實依檢查局規定,督導其自裁罰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的裁罰案例研習或與該受罰業務相關的專業課程訓練。至於是否有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捲入鼎興詐貸案?金管會表示,目前已請其他銀行陳述意見,進行行政程序。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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