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協調不足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民航局

▲針對有關中華航空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監察院指出,因其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所以在13日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上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及仉桂美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交通部、民航局,並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資料照片/記者陳明安攝) 大 中 小 針對有關中華航空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監察院指出,因其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所以在13日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上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及仉桂美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交通部、民航局,並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監察院表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6月24日發動罷工事件,自工會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勞資雙方調解不成,至辦理投票及展開罷工,共經歷了52天。監察院指出,而交通部為因應罷工事件,由民航局成立應變小組,但仍發生罷工事件,導致取消航班225架次,受影響旅客47,744人次,並造成中華航空商譽嚴重受損。顯見交通部、民航局及中華航空公司,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致損害公眾利益,顯有欠當。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間,中華航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遭裁罰件數有50件,裁罰金額1,143萬,其中以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之超時工作最多,顯見國內航空業員工之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保障,仍應加強查處檢討改善。針對《勞基法》第84條之1,監察院表示,該條文施行迄今存有許多問題,尤其在工作時間的認定上,勞資雙方時有不同見解,衍生爭議,勞動部應妥予研議檢討改善。且為避免為避免各縣市政府審查基準不一致導致勞資雙方無所適從,或有經營成本競爭不相等,或有勞工因不同工時限制產生權益受損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一致標準,以落實保障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合理的工作時間。監察院也指出,本次空服員工會罷工事件,勞動部於2016年6月24日召開勞資雙方協調會協商,針對中華航空勞方所提之7項訴求雖達成共識,但雙方的共識是否成立團體協約,仍有爭議。

最後,監察院表示,我國勞工運動之發展,尚屬啟蒙階段,而罷工有教育的意義,有助於集體勞動關係的建立;本次罷工是彼此互相的學習,雙方會更加成熟於集體勞動的協商,應以正面態度來看待本次事件,以促進發展更加諧和。相關處理過程,均可供後續勞資爭議處理之參考,勞資雙方應藉此事件相互學習,才能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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