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籍法》修正 外配歸化免提財力證明
▲立法院會9日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我國國籍限制。(圖/記者邱明玉攝,2016.12.9) 大 中 小 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修法後,外配歸化中華民國籍不需提出財力證明,此外,修法也允許外配先申請歸化我國籍,一年內提出放棄國籍證明,屆期如未提出,再撤銷歸化許可,避免外配放棄原國籍後又未申請到我國國籍,變成無國籍人士。現行《國籍法》規定,外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需提出財力證明,修法後將取消此規定;修法後,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此外,過去外配礙於規定,必須先放棄原國籍才可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修正條文明訂,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一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再者,修法規定,若外籍配偶因家暴受虐等因素離婚且未再婚,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但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者,均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取得身分證年限由五年降至三年。而若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者,就不受「親屬仍往來照顧」限制,也可適用外配條件規化。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 喜歡這篇嗎?快分享吧! |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