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為戒嚴時期遭不當判決者尋救濟途徑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六次會議16日上午舉行,討論轉型正義救濟等議題,包括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救濟權利。圖為召集人羅秉成主持會議。中央社記者郭日曉攝 106年5月16日 大 中 小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16)日舉行第6次會議,為促成轉型正義,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遭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救濟權利,建議政府應採取特別委員會方式處理,或修訂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定。今日會議原定討論4個議題,但最終只討論了冤案救濟與轉型正義兩議題,並各達成4項、3項決議,其他議題則定於5月23日第四次增開會議時再討論。在轉型正義方面,會中通過,為促成轉型正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賦予戒嚴時期因叛亂、匪諜等案由,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救濟權利,使當事人得以追求真相、恢復名譽並與國家和解,政府應研議建立戒嚴時期疑似遭不當審判的有罪判決救濟機制。司改委員們認為,國家有義務真摯面對過往時代背景下公權力的不當行使,積極以適當法律途徑,治癒不當審判被害人的社會與心理層面創傷,達成和解共生。對此,會中通過3項決議:第一,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遭有罪判決確定的人民,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的救濟途徑及負責機關,並建議採「特別委員會」的組織方式,由相當比例的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的人員組成。而為提升保障審查程序,得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檢察官資格者出任該委員會之委員達一定比例。其次,政府應開放司法途徑救濟,透過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以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的財產。第三,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上述兩項救濟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其家屬必要的協助,如在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保障受判決人或其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的權利;對司法人員、律師等,施以必要培訓;設立或委託適當的機關團體,提供統整性的法律諮詢及扶助等。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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