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議/第5分組第3次會議 4議題決議全文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林志潔(左)30日會後表示,建議微罪除罪化,決議妨害名譽罪的存在可能干擾新聞及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應除罪化,以民事訴訟來處理所造成損害。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6年3月30日 大 中 小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30日召開第3次會議,由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主持,針對「反貪腐法制」、「強化追錢制度」、「微罪(著作權法、妨害名譽罪)除罪化」、「偵查管理」4個議題進行檢討,並討論量刑準則的建立與細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決議事項全文:一、檢討反貪腐法制原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 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一)公部門1.整併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構成要件、刑度。2.配合刑度之調整,給予檢察官緩起訴等裁量權。3.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實名制(遊說、利益衝突迴避、申報),請廉政署下次簡要說明。4.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二)私部門1.為達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之反貪與廉潔,應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之刑罰。2.為強化財團法人之治理與監督(例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等),應盡速訂定財團法人法並研修相關法令。3.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二、強化追錢制度1.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2.集體訴訟的債權債務關係之確立,應考量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是以,司法院應盡速修訂民事訴訟法,檢討假扣押與集體訴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令,使證券犯罪、食安犯罪、公安犯罪等集體訴訟得以順利進行。3.刑法沒收專章施行後之民事求償配套措施(待討論)。4.落實沒收專章、實現司法正義,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以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追緝與沒收。三、微罪(著作權法、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之檢討1.妨害名譽─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年到105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察三年內所有妨害名譽之判決,幾乎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本罪之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2.就特殊財產犯罪(如假性財產犯罪)之刑事訴訟應有條件採取有償制度,避免因濫訴而使檢察機構成為討債集團之幫手。(主席裁示本意見轉知第二分組參考)3.就著作權刑罰部分,由智慧局之報告可知此議題涉及我國經貿談判與對外貿易協定之應遵守事項,不適合直接予以除罪,建請另請教專家如何調整法制,兼籌並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我國對外經貿之需求,再予回報處理。四、偵查管理-偵查作為與困境1.協調第三組雙偵查主體議題,確認由哪一分組處理。2.由於多處涉及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之修改,影響人權重大,建議內政部再次確認後回報,本組再會請法務部、司法院與律師公會等相關單位就警政署所提之偵查困境與建議予以回應。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