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密/大陸古代的「限購令」
大陸古代的「限購令」。 大 中 小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詔令:『現任京朝官除所居外,無得於京師購置產業。』當時之所以會出台這樣的詔令,一是為了限制兼並,二是為了平衡住房市場上的供需矛盾,讓老百姓有房可買。根據鳳凰網報導,唐朝出台了一種持續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天下諸郡……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唐會要》卷85)即全國不管哪個城市,一切地皮和房產,想出售,先問親戚和鄰居。此後,五代十國規定,賣房的時候,先問四鄰和族人是否想買,如果他們不願,或者出的價太低,你才能賣給其他人。宋朝規定得比五代十國時還要細緻,明確了徵求意見的順序:先問族人,後問四鄰。假如你不問親鄰,親鄰發現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南宋改為3年)內向官府告狀,要求以原價贖回,重新出售,並以房親為第一售房對象,四鄰為第二售房對象。除非親鄰們逃荒逃到了外地,你急等用錢,又無法詢問,你不得不賣房,同時有見證人簽字畫押,有買賣合同,有繳稅證明,有公章,政府才不予追究。這種規定是為了保護當時的宗族制度。大陸古代的社會基礎是宗族制度,一切的不動產在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都是個人與族人所共有的,尤其是房屋這種由祖上遺留的房產,如果未經叔伯兄弟同意就出售,很可能傷害其情感與利益。為了維護這種基礎制度的穩定,減少宗族內部的糾紛,朝廷規定在賣房前一定要先徵求親屬的同意。另外,也為了便於親鄰檢舉,進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簡言之,政府人為設置親鄰障礙,必定減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遷徙的難度,這樣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統計人口也好,徵收賦稅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變得很容易。
宋朝禁止京官在京購二套房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詔令:『現任京朝官除所居外,無得於京師購置產業。』當時之所以會出台這樣的詔令,一是為了限制兼並,二是為了平衡住房市場上的供需矛盾,讓老百姓有房可買。現在政府出讓國有土地給開發商,用的方式是招、拍、掛,即招標、拍賣、掛牌。宋朝朝廷同樣是這樣賣地的,不過當時不叫招標和拍賣,而是叫做『實封投狀』:朝廷公布地塊和底價,有意向的買家把自己能出的價錢寫在紙上,裝到信封裡,投進朝廷指定的標箱,報價期滿,朝廷開箱,公開念出各人的報價,出價最高者可以買到地皮。明清兩代,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明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匯編萬歷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打五十大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清朝的規定則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礎上又加了一條:『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就是說,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著買房人一起受處分。明清政府何以要這樣規定?目的是嚴防官員腐敗,維護自身統治。畢竟官員收賄方式花樣繁多,又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最難查清,於是乾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地擁有房產。那些在任職地買了房的,會被默認為貪污,受到嚴懲。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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