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Act 勞工法例須知 Part 3(Termination-終止僱傭合約)
Employment Act 勞工法例須知 Part 3(Termination-終止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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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兩個關於勞工法例文章,我們都是討論勞工法例包含的福利居多。這一次,小編將會討論不管對員工或者僱主都很重要的一項對於終止僱傭合約(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的法例。終止僱傭合約不管是僱主還是員工都能單方面提出終止僱傭合約。不過一切都必須根據一開始簽下的僱傭合約來談判。所以其實員工在簽僱傭合約時,須看清楚合約里所有的條款,尤其是雙方終止僱傭的規定和條規,這可以避免員工遭遇被僱主無故解僱。相反的,僱主在還沒僱傭員工前,也必須把僱傭合約的規則和條款列明清楚,以避免員工離職時對公司照成困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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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僱傭合約里終止僱傭的term &condition對僱主和員工都很重要。如同之前part1所說的,要是一份僱傭合約沒有加入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period of notice for termination),那麼僱主或員工都必須根據勞工法例所規定的通知期進行調和。詳細內容可以參考part1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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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部分的僱主為了保證雙方的權利,都會在僱傭合約里註明雙方都需要遵守的通知期。一般員工的notice period通常都是一到兩個月。經理以上的職位以上的都會超過三個月。這是因為公司為了保障員工在離職後,公司可以在通知期間,聘請到能替代的人,也為了方便交替工作。不過要是員工遞辭呈時,不想serve notice period的話,員工就必須賠償通知期相等的薪水。舉例說:合約註明了員工在遞交辭呈要有一個月通知期,員工就必須多留一個月做交替工作。要是員工想向申請提早離職,除非得到僱主同意,不然的話員工必須serve notice period。要是員工堅持要申請提早離職,員工就要根據合約賠償僱主的損失。例如:員工本應serve two months notice,但是員工只serve one month notice,然後另一個月的通知可以以一個月薪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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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是雙方都贊成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任何一方都不用做出賠償的話,員工就能提早離職。此外,要是員工提出辭呈,並決定要serve notice period, 那麼僱主是不能強迫員工馬上離職,不然僱主必須賠償員工和notice period相同的賠償。在通知期間,員工還有剩餘的年假的話,員工可以選擇把年假清了,要是因為工作交接關係不能拿假,那麼僱主必須將員工剩下的年假換成薪水付給員工。合約里終止僱傭合約(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的條款不管對僱主或者員工來說都很重要。所以雙方都必須根據合約上的條款來終止僱傭合約,不然其中一方可以保留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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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僱主不能強迫員工離職或者隨意解僱員工。僱主必須根據恰當的程序還有理由去解僱員工。強迫員工離職或者無故解僱員工都是不符合勞工法令的,員工可以對僱主索取應得的賠償。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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