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充裕財稅 開徵土石特別稅四年

嘉義縣為充裕地方自有財源已公告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年限四年。(圖:任禮清翻攝 2017.05.17) 大 中 小 嘉義縣為充裕地方自有財源,已自106年5月4日起公告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開徵特別稅,課徵年限為4年,財稅局提醒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時,招標文件上必須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之字樣。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嘉義縣制定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1立方公尺將徵收15元的特別稅,不足1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15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的納稅義務人,分別是依法取得許可的土石採取人、嘉義縣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購的得標人或價購人,以及違規採取土石的行為人。縣財政稅務局估計每年約可為嘉義縣庫增加2,400多萬元稅收。財稅局亦提醒,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時,招標文件上必須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之字樣,請標售機關及得標廠商配合新制。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