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路旁開關車門肇事者罰3600元

▲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圖/記者邱明玉攝,2016.11.1) 大 中 小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柯志恩指出,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三項雖然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但卻無罰則,就算警察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肇致後方機車差點撞上,也因無罰則,無法取締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中,增訂汽車開關車門肇事罰則,「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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