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逼男友在臉書貼合照放閃 結果她的下場超悲劇…
陳姓男子和曹姓女友今年2月間一起到澳門旅遊,2人因故爆發衝突,陳男竟涉嫌推倒曹女,導致她多處受傷,曹女隨後向友人求救,當晚立刻搭機回台並立刻驗傷提告。不過因事發地處澳門,且普通傷害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也非《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的內亂、外患、瀆職等罪,依《刑法》規定不追訴,新北地檢署今只得處分不起訴。
處分指出,
陳男(39歲)今年2月中和曹女一起到澳門旅遊,2天後2人在飯店房內,因曹女不滿陳男花心,要求陳男在臉書張貼2人合照,藉此和外頭的女性友人畫清界線,雙方因此大吵,陳男盛怒之下推倒曹女,還猛力抓住曹女雙手再摔倒她,導致曹女前胸擦傷、雙手挫傷瘀青。
示意圖,下同
曹女隨後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傷勢照片給台灣的男性友人求救,當晚並立刻搭機回台,到醫院驗傷報警提告,2人也就此分手。
檢方偵辦時,根據曹女事發後拍下的傷勢照片等相關證據,認為陳男確實涉犯傷害罪,但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刑法》第5條各款所列之罪、台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6條瀆職等罪,而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適用我國《刑法》。
由於陳男涉犯普通傷害罪的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且非《刑法》第5條的內亂、外患、偽造有價證券、毒品等罪,或第6條的瀆職、脫逃等罪,也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
我國司法機關並無權追訴,只得處分不起訴。
本帖最後由 DYR 於 2015-11-20 10:20 編輯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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