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升官就要搞基?25歲男子被男老闆「看中」頻遭騷擾 無奈之下他只好...





事件大概是一個年輕小夥,被他們上司男老闆「看中」~結果可想而知,男上司頻頻騷擾他,最後,小夥子在「前途」和「菊花」面前,毅然選擇了...



事件原新聞如下:

大陸長春市民於威今年25歲,目前是一名個體商販,談到自己在2013年工作時的經歷,他表示那段時光至今仍是心裡的一道陰霾。「大四畢業那年我在網上找到了一份工作,是做文案策劃。開始的時候覺得公司的男老闆很不錯,不論是待遇還是環境都很好,剛畢業就有這樣的工作我很知足。」於威說。然而當於威工作兩個多月之後,他發現男老闆總愛把他單獨叫到辦公室裡「談話」,而且經常對他動手動腳。「那會我每次去他辦公室的時候都特別害怕,因為他很少問我工作的事情,態度語氣都很不正常,還總摸我,真的是太鬧心了。」於威說。



於威表示,由於自己一直忍耐老闆的行為,後來對方的膽子越來越大,竟然提出讓自己去他家玩並過夜的要求。「我倆可都是男的,就是玩『潛規則』也不應該找我。除非他是有特殊癖好,想想渾身都起雞皮疙瘩。我可是正常人,而且我也有女朋友,他的行為是越來越離譜,我實在受不了這種『騷擾』,最終決定辭職。」於威說。

辭職後於威找到律師咨詢,可是律師表示他是成年男性,當時法律上只對猥褻14週歲以下的男童有相應的保護條款。「律師告訴我,即便我有一些被猥褻的證據也很難維權,所以最終我只能放棄了。」於威說。



11月5日記者聯繫到了於威原來公司的同事,對方表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於威的確在那家公司工作過,但是否曾被老闆騷擾他並不知道。隨後記者聯繫到了這家公司的老闆,對方表示不清楚於威所說的事情,接著便掛斷了電話。

11月1日至4日,記者通過長春多家律師事務所瞭解到,最近幾年長春曾發生多起猥褻男童的事件,不過當時由於法律只規定猥褻兒童罪的對象是未滿14週歲的兒童,而對猥褻年滿14週歲及以上的男子沒有規定是犯罪。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的鍾鑫律師表示,當時我國《刑法》中規定出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



「那時候《刑法》對於兒童的定義十分明確,即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若被猥褻對像已滿14週歲且為男性的話,該猥褻行為不入罪。所以過去男性被『欺負』,如果身體沒有受太大的傷或者出現性命堪憂的情況,一般受害者即便是報警也難立案,就算是立案了也很難有一個結果。」鍾律師說。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男性將入罪,其中明確表明將猥褻犯罪對像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侵害對象,可以獲得刑法保護。而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吉林熠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宗麗娜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將男性列入猥褻罪侵害對象,這標誌著成年男性的性權利首次納入法律的保護範圍,超過14週歲的未成年男性及成年男性的性權利終於得到了保護。

太可怕了~~原來男性被騷擾和女性被騷擾在法律判罰尺度下,竟然差別這麼大...

來源:網路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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