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照相告示牌不明顯 法官判免罰

轉載自: 自由時報 2015-10-30  16:4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姓民眾清晨駕車超速被警方架設的測速器拍照開罰1800元,曾姓駕駛認為當時天色昏暗,且警方擺設在路邊的測速照相告示牌也不明顯,警察還躲在榕樹下,不夠光明磊落,他不服處分,遂提起行政訟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該測速告示牌確實不夠明顯,故撤銷原裁定,判曾男免罰,可上訴。

曾男表示,今年7月1日凌晨近5時左右,他駕車行經速限50公里的長治鄉德和路段時,被警方在路邊架設的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80公里,超速30公里,開罰1800元,他發現被拍照後,繞回原處,發現警察和警車都躲在榕樹下,當時天色昏暗,測速照相告示牌擺得位置也不明顯,警方取締心態可議,令他不服。

警方表示,執勤員警依規定於測速器前方100至300公尺間擺放活動式「告示牌」,並測得曾男在速限50公里路段以時速80公里行駛,且有照片可查,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一般道路採用科學儀器取締超速,應於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但檢視警方及曾男提供的「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照片,光線都過於昏暗,又緊臨一物體,易生混淆,在該處放置警示牌,動機可議,且未符合上開規定的「明顯標示」要件,故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實屬有理。


曾姓民眾清晨駕車超速被警方架設的測速器拍照開罰1800元,曾姓駕駛認為當時天色昏暗,且警方擺設在路邊的測速照相告示牌也不明顯,法官審理後,認為該測速告示牌確實不夠明顯,故撤銷原裁定,判曾男免罰,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洪定宏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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