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句.我精神有問題.就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保障人權.是應該滴.只是出了事.就說我精神有問題.有憂鬱症.躁鬱症等等.
最好是出事前先去看一下精神科醫生.那就可以無罪釋放.公平嗎?詳讀多起傷人
(殺人)事件.都說他有精神疾病.還有就醫證明.這說他沒有預謀.還真的不敢相信.
保護有精神疾病患者.當然沒有問題.本人以為.
1.政府立法.取消精神疾病患者殺人無罪論.(目前許多人以此推委無罪.不公平)
2.政府強制對嚴重精神疾病患者送醫治療.政府這一點有做.可是不夠強制.病人或
病人家屬不同意.就無法強制送醫.這一點可以有妥協辦法.病人家屬本人或者僱傭
人員看顧病人.不讓病人單獨外出.外出一定有人陪同.這樣應該會減低病人出外
傷人事件的發生.病情嚴重者.還是要強制送醫.
3.精神疾病醫療中心.除政府編列預算之外.(因費用龐大)應該跟慈善機構募款.
尤其專款專用.沒有用完之類的善款.應該可以籲請轉捐款至精神疾病醫療中心.
這一條款應該可以用民調方式.詢問廣大民眾的意見.如可行.則立法行之.免的
大眾的善款.每次都被私自挪用.捐款人都不知道所捐款向.用至何處.
4.精神疾病之病人家屬.如病人症狀加劇.應通報精神疾病醫療中心.帶至中心或
請中心派遣醫生到府檢查.是否應該強制送中心治療.否則如若發生意外.病人
家屬應負有連帶之責任.(請政府研究罰責.)否則被害人何辜.被害人家屬何辜.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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