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無照經營旅館民宿業者 將勒令停業可公布姓名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未來無照經營旅館或是民宿業者,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圖/記者邱明玉攝,2016.10.21) 大 中 小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未來無照經營旅館或是民宿業者,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由於現行條文對無照經營觀光旅館及旅館的罰則差距很大,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此外,有照但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新增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移送停水、停電、封閉、強制拆除。無照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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