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賄選案二審開庭 李全教聲請釋憲

議長賄選案二審開庭 李全教聲請釋憲 大 中 小 台南市議長賄選案18日二審開庭,前議長李全教以「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治,並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由,當庭要求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李全教強調,台南地院在沒有直接證據下判他有罪,於法不合,他不服。議長賄選案一審認定李全教「行求賄選」,依違反選罷法處刑4年、褫奪公權5年。李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18日召開準備庭,李全教親自出席,並主張選罷法並未規範正副議長選舉,要求法官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事後,李全教在律師蘇義洲、莊美貴、李永裕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向媒體說明請求法官聲請釋憲原委。蘇義洲表示,依據台南市議會自治條例規定,議員當選後要宣誓就職,才能成為議長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因此宣誓就職前的行為並不成立犯罪,此舉相當不妥當也不合理,更違背比例原則,悖離國民情感。蘇義洲指出,根據選罷法第2條、第7條,直轄市正副議長選舉,並不在選罷法規範內;既然選罷法沒規範正副議長選舉,如果適用「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規定,顯然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本身的自治事項,並非選罷法規範的選舉。問題是,選罷法第100條卻將直轄市正副議長賄選處罰列入規定,此舉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蘇義洲說他查閱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也認為均涉及違憲問題,希望本案能停止審理,聲請釋憲,一次性、全面性地解決全台6個直轄市關於正副議長賄選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李全教強調,此案完全是政治介入司法,關於他的「行求賄選」更是道聽塗說,一審沒證據就判決他有罪,他不服;希望透過釋憲解決各直轄市議會的歷史問題,只要符合程序正義,怎麼判他都甘願,否則他死不瞑目。李全教請求法官聲請釋憲之標的為: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各級選舉之主管機關與監督)。 (3)原判決據以論罪科刑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賄選之刑責)。 (4)原審判決漏未適用之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議長、副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係指已宣誓就職之議員)。 (5)原審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90年度第6次刑事庭決議、97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犯罪構成要件成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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