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是我們拿薪水換一天在家休息?網友律師開戰:呂秋遠你別胡說!



當天氣預報預告颱風要來時,除了擔心可能會風大雨大,心裡應該也會期待一下是不是會放颱風假,但是律師呂秋遠在臉書發文表示,其實颱風假在勞動請假規則當中,如果政府宣布放颱風假,其實雇主是有權利扣一天的薪水,也就是這一天是可以不發薪水的,但是本魯記得颱風假都沒有被扣薪水啊!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關於颱風假,我們先來澄清一個觀念,市政府就算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就上班族而言,一點差異也沒有,這種「假期」的性質,類似事假。也就是說,明天如果因為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因此不去上班,這是合理的。但是,老闆有權扣一天薪水。如果到班,也沒有加發一天薪水。所以,即便明天宣布不用上班上課,那也就是我們的薪水被扣,換得一天在家休息,如此而已。
這個問題的存在已經很久,勞動部應該儘速修正勞工請假規則,讓天災發生時,可以不用拿自己的薪水來換休假,畢竟出門很危險、下班很危險,接送孩子很危險,政府針對這個問題,怎麼始終不去面對?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但雇主可以合法的扣除一天薪水,這樣的邏輯錯置,實在太特別了。
所以,柯文哲等人宣布明天放半天假(剛宣布全天停止上班),倒也不用太傷心,因為薪水只會被扣半天。他們應該是從數據來看,認為明天的風雨在中午過後肯定不大,為了讓廣大勞工們不至於下午去看電影逛百貨公司,再度引起媒體注意,乾脆就決定只放半天假,至少下午風平浪靜時,大家不會有撿到假期的感覺。
然而,這不是假期,這是我們自己用錢買下來的時間。當政府不願意修改勞工請假規則,讓勞工自負風險或自付薪水中二選一,這種所謂的「假日」,一點意義也沒有。請認真的檢討,如果不能讓雇主給薪水,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意義何在?員工的安全重於一切,不是這樣的嗎?
基於政府不能作主,我自己來總可以吧!明天事務所不扣薪水放假,請看到訊息的同事不要來上班,謝謝你們,辛苦了。

當然這也引起網友們的論戰,許多人都表示不知道這個規定,但是也有網友表示放颱風假之後,還是要另外選時間去公司補班,不過哲夫律師則表示:雙口律師別亂說吧⋯⋯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要算兩倍薪喔!
雙口律師別亂說吧⋯⋯
颱風假,就不能扣薪呀;來上班,要算兩倍薪喔!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補個100勞上19的見解:
Quote:
"(1)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 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休息,雖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 年5月17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參照)。惟勞雇雙 方如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因政府關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 措施,無非在於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且勞工於天然災 害期間上班,衡諸現今臺灣社會現況,多係出於雇主之要求 ,鮮有勞工出於自願者,是雇主於天然災害期間要求勞工上 班,雖與勞基法第40條規定之情形不符,然參酌該條之立法 精神及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期間之工資,雇主應 加倍發給,始為適當。
(2)上訴人主張其於附表項次3-4(93年8月25日)、3-5(94年10月 2日)颱風日上班,業據其提出93年8月及94年2月之考勤表 為證(原審卷(一)第134、147頁)。查該二日為颱風日為被上訴 人所不爭執,其雖辯稱颱風日員工可以請假,員工未至公司 工作不算曠職,但員工前來工作並非視為加班而須加倍給付 云云。
惟按諸前開(1)之說明,依臺灣目前社會現況,勞工於 颱風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訴人所言其未到並不算曠職 ,勞工冒風雨交加之生命危險上班多係出自於雇主之要求, 此時雇主抗辯非其要求而係勞工自願上班,即應由雇主負舉 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並未能舉證明上開颱風日非其要求而 係上訴人自願上班,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加倍給付該二日 之延長工時薪資,應屬有據。又被上訴人並不爭執附表項次 3-4、3-5之金額(原審卷(三)第181頁背面至182頁正面、本院 卷(一)第89頁背面)。從而,上訴人得請求該二日延長工時之 薪資共計1,982元(1,231+751=1,982)。"

via:網路整理

颱風假可是上班族的小確幸啊~~~~~~



本帖最後由 blackclassic100 於 2015-9-30 12:30 編輯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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