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室高中生被女同學破處 反被告性侵倒賠8萬



台北市一名16歲高中生與同校15歲女同學從臉書相識、交往16天後,今年4月,相約至烏來伊豆溫泉泡湯,並偷嘗禁果,女學生回家後告訴母親,男學生遭控告性侵並求償80萬元,男學生父反駁說,這是兒子的第一次,但女方已經有3個有性關係的男友,不應賠償。但因案發時女方未滿16歲,法院因此判男學生與父親應連帶賠女學生5萬元、女學生母親3萬元,共8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4月男女雙方到烏來偷嘗禁果時,當時女學生還未滿16歲,男學生雖無強迫行為,但仍觸法,已遭少年法庭認定觸犯與未滿16少女性交罪,裁定訓戒。民事部分,女學生母親認為,女兒被性侵,身心受創,男學生又不負責,導致女兒休學在家,因此向男學生求償80萬元,因男學生未滿20歲,女學生母親也要求他的父親連帶賠償。

男學生父親反駁,是女學生邀兒子去泡湯的,保險套也是女方要求兒子買的,而且兒子沒交過女友,這是他的第一次性行為,而女方則已經交過2男友,且都曾發生性關係,認為女方並未有損害,且事發後,女方家長要求兒子迎娶對方,令人難以接受,拒絕賠償。



法官認定,男學生與未滿16歲的女友發生性行為,雖未強迫對方,但已違法侵害對方「貞操權」,並侵害女學生母親的「監護權」,應與父連帶賠償女學生及其母親共8萬元。





本帖最後由 土方銀 於 2015-9-22 15:2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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