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暴亂顯港府將強硬對付港人 暴動罪港英從未使用


激進本土派以保護旺角街頭小販為由而觸發的警民激烈衝突,特首梁振英和警務處長盧偉聰先後以「暴亂」形容事年,而參加者則被稱為「暴徒」,聲言絕不姑息。警方其後公布,已拘捕62人,最新一人今(10日)早在機場被捕,涉案人士將控以參與暴動、非法集結、襲警、拒捕、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當中,參與暴動罪是制訂四十多年來,首次應用在以示威為起點的市民身上。為應對發生於中國文革同期在港發生的「六七暴動」,港英政府於1970年訂定「參與暴動罪」,凡有超過三人使用暴力行為,令公眾感到恐慌,便足以構成罪名,最高刑罰可判監五至十年。但在「立法嚴、執法寬」的港英年代,從未使用。即使在香港回歸中國後,亦只是在2000年用以控告在喜靈洲戒毒所內發生的越南籍和本地囚犯集體打鬥涉事者,事件中,囚犯向奉召到場的警員和懲教人員拋擲硬物,並焚燒監倉,對致多人受傷。結果逾二十名囚犯被控參與暴動罪。在2005年的韓國農民企圖沖入在港舉行的世界貿易會議會場引發的衝突事件,以至2014年的佔領運動中,警方均未有使用參與暴動罪控告相關示威者。而在是次被捕人士中,有五人屬於號召保護小販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至於為何將事件定性為暴亂,警務處長盧偉聰在記者多番追問下表示,「騷亂」和「暴亂」沒有法律定義,但以群眾做出燃燒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例如現場有超過十個火頭,「如果不是暴亂,還可以怎樣形容。」他又否認把事件家為騷亂並非為有警員在事件中向天鳴槍示警開脫。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涂謹申剛指出,衝突後期可以說是騷亂,而警方的調配在凌晨二時至六時之間確有不足,可能新歲期間有兩項大型活動,令警員人手調配出現困難所致。而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則認為,警方情報不足,以致初期未能控制埸面、遏止衝突擴大。是次持續十小時的警民激烈衝突,於大年初一(8日)晚至大年初二(9日)凌晨於九龍旺角發生。由於當局自去年新歲期間強力執法,驅趕於新春期間擺賣的無牌小販,有本土派人士聲言今年會前往保護小販擺賣,結果在8日晚與警員發生衝突,之後有增援的交通警員兩度向天開槍示警,但人群未有散去,衝突愈演愈烈,人數亦增至逾二百人;由旺角被趕往尖沙咀方向的示威者與只有三百人的警務人員爆發「巷戰」,暴力示威者向警方投擲街上的垃圾桶、玻璃樽、磚塊等雜物,並在多處縱火。期間,警方防線一度失守,多名警員被示威者圍毆,警員更以投擲磚塊還擊。而與過往不同,涉事者更刻意阻撓記者採訪,以磚塊或利器傷人或破壞攝錄器材,結果在130名傷者中,有90名警員和5名記者。傷者中,有一人情況嚴重。Measure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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