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完成匯流五法草案 新舊法短期併行
▲NCC已於去(104)年底完成制定「匯流五法」草案。圖為NCC主委石世豪(圖/記者甘偉中攝,2015.12.17) 大 中 小 為因應通訊傳播技術形成的匯流趨勢,產業朝向跨業、跨境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去(104)年底完成制定「匯流五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審查。這五法以大法包小法的層級化方式管理,NCC特別針對五法做深入簡出的說明,讓大家了解對未來的影響。NCC參考歐美等先進國家監理經驗,往層級化監理、重點資源管理及鼓勵競爭的方向發展,五法草案分別為:「電子通訊傳播法」、「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及「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NCC所制定「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是五法中匯流程度最高的,有鑑於網際網路與通傳網路相互連結,其具有跨越國界與國家公權力界限的特性,每個人都可能是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與接收者,網際網路的線上活動,等同實體社會的關係,存在各種互動的經營模式(如電子商務、金融、遠距醫療照護等),在面對整體通訊傳播環境,傳統受限於國界抑或以上對下的行政管制模式已經不再適用,所以這部法的草案介接如:刑法、民法等一般法律,釐清相對人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整合電信網路、有線或無線廣電網路的匯流技術趨勢,發揮最高效益。任何人均得設置網路,促進設施競爭;至於公共資源(如無線電頻率、號碼)的利用,亦革新過去思維,進而提升資源運用的彈性與效益,奠定安全、可靠提供匯流利用的基礎網路環境。「電信事業法」草案方面,NCC改造國營事業獨佔的閉鎖體制,揚棄以往機線設備有無,或業務項目來界分管制的程度,並大幅降低電信市場進入門檻,改採以登記制為原則,同時一併解除現行不必要的管制。未來,僅針對需要使用公共資源(如無線電頻率、號碼)者予以許可,以及對市場有影響力的電信事業,特別採取不對稱管制規範,以促進電信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未來普及服務提供,將會搭配政府在不經濟地區基礎網路建設的責任,整合公私部門資源,以降低數位落差。「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考量目前有線電視視訊服務的樣態,仍具有普遍供大眾接收的效果、對社會影響較深的特性,故以特別條例的方式來規範。但為提高現行有線電視業者經營的空間與匯流程度,打開與電信事業間的跨業藩籬,同時改變以往不分規模大小齊一管制的舊思維,改採「管大放小、重點監理」原則,兼顧產業服務創新與發展。至於「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雖維持現行垂直管制架構,也放寬經營限制,如:無線廣電事業得以租用基礎網路,並調整得僅經營一個頻道,其餘傳輸容量可播送其他業者提供的頻道,以擴展無線廣電業者與頻道業者經營空間與彈性。NCC強調,基於法制安定性,NCC擬定完整配套措施,新舊法將採併行一段期間,對於新舊法的轉換過程,兼顧既有通訊傳播業者的權益,確保相關擁有資源者權力或應履行義務能繼續維持,顧及新舊法間平順的無縫接軌。「匯流五法」可在NCC全球資訊網(http://www.ncc.gov.tw/)首頁的通訊傳播匯流修法專區檢視,點選進入意見回覆網頁閱覽,查閱通訊傳播匯流相關立法草案。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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