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這個鎮 「擅自與大陸結盟」被罰10萬

前天,有台北警局看到電視上播報“天津住宅區爆炸”的新聞,一時緊張的不行,立馬就給台北中山分局發出指示“請中山分局參考處置”。上任不久的中山分局局長一時就驚(meng)呆(bi)了,轄區內沒有爆炸發生啊!後來才查明“電視上播報的是大陸新聞”。那為什麼台北警局會緊張呢?因為台北市就有一個天津街,所以就一時烏龍了。

台北警局情緒緊繃,烏龍“天津”,鬧出笑話。關於台灣與大陸“共名”的事情,還有不少,下面就又有一起:據台媒報道,2014年6月10日,台灣花蓮的鳳林鎮與浙江江山的鳳林鎮簽署了“經濟文化交流備忘紀要”。你沒看錯,都是鳳林鎮,一個在台灣花蓮,一個在浙江江山。兩鎮本著和平友好的精神開展起經濟、文化層面的交流合作。紀要載明,兩鎮各項合作內容與協同行動,涵蓋旅遊、經貿、文化、農業交流等各個領域,並規劃建立溝通機制與產業平台,每年舉辦一次協商會議。

  台灣鳳林鎮一景然而,去年4月13日,台灣“內政部”以此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由,對花蓮鳳林鎮作出10萬元(新台幣,下同)的裁罰。“內政部”認為鳳林鎮公所未經准許即擅自與大陸地方機關簽約締結聯盟,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對此,花蓮鳳林鎮當然不服,隨即提告反駁。反駁稱,“兩岸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陸委會,“內政部”無權開罰;陸委會雖答覆說委託“內政部”行使裁罰權,但未敘明委託的法規依據,委託應屬無效;且“兩岸條例”所稱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不包含各級政府機關,管制對象應不及於地方機關,裁罰行政處分不合法,主張應撤銷罰單。遺憾的是,台北地院日前以“兩岸政治事務不能任由地方各自為政”為由,判定早前裁罰有效,花蓮鳳林鎮敗訴(可再上訴)。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鄉鎮公所是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身分,陸委會也曾定調,兩岸地方廣泛性、綜合性的合作議題應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後進行裁處,因此認定“內政部”有裁罰權。法官還聲稱,大陸迄今未放棄武力攻台,所以才會明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的行為,交流範圍若涉及政治性或公權力,應由“中央”統籌辦理,不能任由地方各自為政,以確保公權力不被侵蝕。對於這麼個判決結果,有網友如此評論“自己的花蓮自己救!台灣花蓮,一邊一國!”……花蓮人民太委屈了!就在大前天,民進黨在花蓮市長補選大戰中落敗以後,綠委段宜康惱羞成怒,放出了“我沒辦法假裝不鄙視那些(花蓮)選民”的胡言亂語。小編不禁憶起島內曾掀起的一個小風波:4月份的時候,臉書上出現了一個《花蓮獨立—自決建國》的粉絲專頁,引起兩岸網友熱議。該網站強調“花蓮自古以來不屬於台灣”、“台灣花蓮一邊一國”;之後更秀出自製貼紙,諷刺“台灣國護照”貼紙只貼貼紙就可以“獨立”,“所以我們花蓮國貼貼紙就脫離台灣國了”……對於花蓮人民“反台獨”的態度,我們是歡迎的;對於花蓮人民的“以獨反獨”的作法,我們的態度是——如國台辦所言“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是我們的堅定立場。至於島內網民的一些舉動,也從反面表明了‘台獨’的虛幻和它的不切實際。”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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