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逼妻子與越女玩3P  結果意外曝光這2女竟是他的…



在新北市賣豬肉水餃的77歲鄭姓老翁,被控9年前跟妻子多次逼一名剛嫁來台灣、在店內工作的19歲越南新娘一起玩3P,鄭男一審被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刑4年2月,但高等法院更一審案情大逆轉,合議庭認定被害人是鄭男的小妾,與他一起性侵被害人的女子,是鄭翁的同居女友,鄭翁的元配另有其人,更一審並認定,2人僅第一次性愛違反被害人意願,日前輕判2人各4月、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定,鄭男於2006年以施姓男子當人頭,花30多萬元到越南迎娶被害人意圖當作廉價勞工,同年8月8日將被害人接來台灣直接帶回水餃店工作,當晚更與59歲妻子逼被害人玩3P,要2女互舔乳頭,他在輪流與2女性交。



被害人因舉目無親、證件都被鄭男留置,不但每周有6天要在水餃店從上午9時工作到深夜11時,5年間更被鄭男夫妻多次聯手性侵,直到2011年6月13日才趁機逃去投靠住台北市的表姊報案。

一審認定鄭男在5年間以每周2、3次頻率性侵被害人,且認為性能力因人而異,不因年邁而必然減退,因而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鄭男4年2月徒刑。至於檢方另起訴鄭男剝削勞力、使人為奴隸、強制性交等罪嫌均不成立,鄭妻也無罪。

二審則認定鄭男性侵頻率為2周一次共116罪,改判鄭男3年10月徒刑,鄭妻共犯被害人來台第一次性侵,判刑6月得易科18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鄭男改口稱被害人是他的小妾,之前他不敢說實話,並主張跟妻妾上床不構成性侵,施男也證稱在越南娶親都是鄭男出錢,且被害人都是跟鄭男同住同遊,他從未跟被害人同床。





示意圖

高院更一審認為,鄭男若想僱用廉價勞工,大可在台尋找逃逸外勞,卻花錢到越南迎娶被害人,顯然實為納妾,而所謂的鄭妻也僅為鄭男同居女友、並非元配,據此認定除了被害人來台第一天是遭鄭男與其同居女友聯手性侵,其餘115次因被害人自承從未明白拒絕,據此改判鄭男4月徒刑、其同居女友3月徒刑,可上訴。


本帖最後由 DYR 於 2015-9-9 10:5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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