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未限期改善!金管會接管朝陽人壽 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金管會宣布,接管朝陽人壽,並強調保戶權益不受影響。(圖/翻攝朝陽人壽網站) 大 中 小 在財務惡化,加上未能如期完成增資之下,為維護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金管會宣布,已委託保險安定基金在26日下午5時30分接管朝陽人壽,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金管會強調,朝陽人壽被接管後仍繼續營運,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仍持續受理保戶的繳費、保險給付、保單借款、有效保險契約的變更或終止等業務,並繼續承接新業務。金管會表示,這次接管處分是保險法納入立即糾正措施後,首次對財務狀況惡化達一定標準的保險業予以即時處理,保險市場已無淨值為負數的保險公司,對於金融秩序安定具有正面意義。金管會也說明,朝陽人壽由於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的法定標準,經金管會核定其所報的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朝陽人壽並規劃在104年12月底前使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或至少50%以上,以及淨值為正數的目標。為督促朝陽人壽積極自救,金管會除在朝陽人壽到會進行財業務報告會議及約談該公司負責人時一再要求請其應依規劃期程確實辦理增資外,並多次發函督促該公司應儘速完成,但朝陽人壽至今均未依其規畫確實執行,未能依期限有效改善公司財務狀況的事實明確。金管會說,按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低於50%,截至104年12月底淨值為新台幣負22億元,較103年底的淨值更為惡化,鑑於朝陽人壽已有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的情事,金管會因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並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進駐該公司進行接管,接管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以利接管人辦理相關接管工作、標售方案規劃、標售完成後的交割準備程序及交割後未了事項的處理等事宜。金管會表示,朝陽人壽自受接管的處分時起,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應將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行使,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職權即行停止,金管會也已責成接管人應妥適辦理接管相關工作及依法保障該公司之保戶及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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