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伯伯在海灘上打量女性身體還有法令依據?! 沒想到就連美國也有這樣的禁令…(8P)
1.泳裝過於暴露
1920年代期間,前往沙灘的女性被要求遵守嚴格規則,皮膚的裸露面積不得超過一定值。實際上,有些執法人員的唯一職責就是用捲尺測量女性的泳裝,違法人員可能會被逮捕。
2.參加波士頓馬拉松
在1972年以前,女性被禁止參加波士頓馬拉松。1966年,Roberta Gibb堅持在未獲邀請、未被登記的情況下參加跑步。第二年,一位名為Katherine Switzer的女性用「K.V. Switzer」之名進行登記,並獲得了一個號碼。許多男人對她表示憤怒,其中包括比賽的官方人員Jock Semple—他追著她,試圖扯掉她的號碼(未遂),企圖恐嚇她離開跑道。
3.持有信用卡
1974年,美國通過了《平等信用機會法》。自此,女性才被允許在沒有男性監護人的情況下獲得信用卡。在那以前,單身女性通常被拒絕頒發信用卡(完全合法),只有已婚女性才能在丈夫作為賬戶聯署人的情況下擁有信用卡。
4.懷孕工作
曾幾何時,僱傭懷孕女性是違法的。直到1978年,《懷孕歧視法案》才終止了這一行為。在那以前,企業開除懷孕員工再正常不過了—據估計,約有40%的僱主堅持如此。
5.成為太空人
直到1979年,NASA才開始接收女性進行太空人訓練。1983年,Sally Ride成為了第一個進入太空的女性太空人。
6.充當陪審團
1975年,最高法院裁決女性可以成為陪審團成員。在那之前,人們認為女性無法承受某些犯罪行為的暴力細節,並且會因過於情緒化而無法做出理性判斷。此外,人們還相信她們的持家職責會被此所干擾。
7.當眾抽菸
1908至1927年期間,紐約禁止女性在公共場所抽菸。其實,抽菸在女性中很少見,直到Edward Bernays推行了一項市場運動,授予香菸「自由火炬」之稱,將其塑造成性別平等的象徵。
8.服用避孕藥
1957年,避孕藥通過了FDA的審批,但僅可用於治療月經不調。1960年,它被許可用於避孕,但只以處方形式開具給已婚女性。當時,人們普遍認為避孕藥是不道德的,會鼓勵賣淫。
轉載自:煎蛋
完全搞不懂這些法律到底在搞啥。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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