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靠推論? 味全混油案證據薄弱卻判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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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混油案一審判決出爐,魏應充委任律師強調,法官靠推論就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圖/資料照) 大 中 小 味全混油案一審判決出爐,包含前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等被告共12人,被判處四年到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魏應充委任律師在26日召開記者會強調,魏先生在味全公司所有相關紀錄中,都要求品質至上,法官未採納被告有利事證,靠推論就認定相關被告因降低成本而犧牲品質,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爭取無罪判決。去年彰化地院因為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製油向越南大幸福採購的原料豬油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堅守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這次台北地院認定企業要求「有競爭力的採購價格」就等同於「指示犯罪」,以「經濟上攙偽」做為有罪論述的基礎,認定魏應充詐欺取財、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律師表示,台北地院採取與上級審法院不同的見解,認為食品縱使安全無虞,仍然要依食安法加以處罰,是不當擴大刑罰權的範圍。法院一方面認定味全調合油產品的品名、圖案、標示等合乎行政管制法規,但又認定此等行為屬於「詐術」的一種,顯然相互矛盾。且法院在沒有法源基礎下,自行增加認定調合油產品應揭露的事項、並對此處以刑罰。這樣純以法官心證、而不依據法規與證據的認定,將使食品產業無所適從。本案在103年爆發後,頂新製油和味全公司就被外界認定為知情大統混油,是黑心共犯結構。北院判決也認定12名被告油有犯意聯絡。但律師對此提出質疑,法院根本未交代各被告之間如何形成「默示」的犯意聯絡,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如何僅以推論作為判決基礎?律師重申,要求降低採購價格並不必然等同於降低品質,「取得採購價格的競爭優勢」是商業經營邏輯,法院如此認定更凸顯了對企業經營的不了解,將對台灣企業產生寒蟬效應。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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