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資訊查核不合格 消保官:退換貨和鑑賞期混為一談
EZprice比價網今(1)日公布台灣各網購平台商品數排行現況,PChome線上購物蟬聯冠軍,GoHappy快樂購物網拿下亞軍,momo購物網退居第三。(圖/EZprice提供) 大 中 小 台灣電子商務物發展蓬勃,越來越多人習慣使用網路購物,也連帶的有不少消費糾紛傳出,台北市法務局今(25)日公布30家網購業者購物資訊查核,結果發現竟然全數不合格。對使,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表示,不合格情形最嚴重的就是將瑕疵品的退換貨和7天鑑賞期混為一談,沒有依法給消費者6個月的退換貨期限。為了提升網路消費安全,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商業處抽查30家網購業者購物需知、退換貨規則等是否符合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規規定,查核結果全數不合格。何修蘭指出,查核結果發現,除了1家未記載外,有26家業者瑕疵品退換貨規定不符合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在提供企業經營者資訊部分,有18家業者未完整提供;此外,查核30家業者中有27家銷售非該準則規定之一般商品,有18家業者記載的內容不符規定,其中甚至直接載明沒有7天鑑賞期,明顯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此外,針對查核業者記載內容是否違反本事項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部分,首先,就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的規格、原產地與配件部分,以及消費者不得異議的條款,有3家業者不符規定;就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部分,有4家業者不符規定。何修蘭表示,就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的特殊商品或服務,業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將排除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的意旨,才能排除7日猶豫期的適用,若業者未明確告知,則消費者仍有7日猶豫期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何修蘭提醒,若業者銷售的商品另有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退換貨機制者,業者仍應遵循相關規定,消費者也應留意網站中是否記載相關資訊,以免在消費糾紛出現時求償無門。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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