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身故不賠 金管會:法韓禁投保,我國學團險有賠

金管會。(圖/記者顏真真攝) 大 中 小 今(105)年2月6日南台灣發生嚴重強震,造成116人死亡,其中有30多名、超過3成未滿15歲的孩童不幸罹難,不過,根據《保險法》規定,15歲以下不得領取死亡給付,引發外界關注。對此,金管會表示,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的未成年罹難者,均可獲台幣100百萬元身故理賠,現行規定並非不提供任何保險權益,況且像是法國、南韓等國家甚至立法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金管會表示,對於兒童死亡保單應否存在問題,爭論已久,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除部分國家或地區採限額投保外,也有法國、韓國、澳門等國家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投保的立法例。至於我國《保險法》的規範也歷經多次變革,金管會說,在民國18年訂定之初,採全面禁止以未滿12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52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86年則取消限制開放投保。90年修正的《保險法》第107條,則限制以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不過,後來為避免道德危險,99年2月再修正,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的日起發生效力,但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受相關規定的限制。金管會強調,99年2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的意旨,是考量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並非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為照顧遺族的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似較無是類需求,且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更缺乏自我防衛能力,況且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此外,金管會也提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的權益。因此,為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棟樑,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範,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殘廢及醫療方面的保障沒有限制。另外,現行《保險法》第107條修法時也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明定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的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的規定,則依其規定,不受影響,像是現行學生團體保險及兒童團體保險已分別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的未成年人給予新台幣100萬元的身故保障。因此,金管會表示,2月6日南台灣大地震未滿15歲未成年罹難者,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均獲有新台幣100萬的身故理賠,因此,現行規定並非對15歲以下孩童不提供任何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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