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受損車輛8/5前報停、報廢 已繳牌照稅將主動退還
▲南台灣6日清晨6.4強震,國軍全力馳援震災,深入險境搶救災民。(圖/軍聞社提供.2016.2.6) 大 中 小 財政部賦稅署今(19)日表示,為因應2月6日南台灣大地震造成的嚴重災害,今日已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車主只要依交通部規定,在8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稽徵機關都將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賦稅署表示,依規定,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但考量台南地區地震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交通部因而將申請日期展延至8月5日。賦稅署指出,雖然今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尚未開徵,但在2月6日前因買賣車輛辦理過戶或報停恢復使用,已依規定繳納本年度稅款者,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已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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