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治的守護神——最高法院

民主、法治、聯邦制是美國立國的三大根基,其中作為法治守護神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不但有著崇高的地位,也受到民眾的廣泛尊敬。最高法院大法官與民選的總統、副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州長不同,並非經過選舉,而是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民主、法治、聯邦制是美國立國的三大根基,其中作為法治守護神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不但有著崇高的地位,也受到民眾的廣泛尊敬。最高法院大法官與民選的總統、副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州長不同,並非經過選舉,而是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聽證批准才就任的,一旦就任就是終身任職,沒有人可以撤銷其職務,這也是最高法院能夠保持司法獨立的重要保障。
現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曾表示「憲法規定了最高法院在美國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憲法建立的最高法院是獨立的司法機構,其裁決不受公眾輿論和其他政府部門的影響。最高法院奉行忠實於法律的原則,憲法要求最高法院按照憲法和正式通過的法律來仲裁爭議,而不考慮爭議各方是誰。」
最高法院應有9名大法官,其中一名是首席大法官,現任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是第17任,目前最高法院只有8名大法官。今年2月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大法官逝世後,控制參議院的共和黨希望等到11月大選以後由新任總統提名人選,因此目前他遺留下來的位置還空著。有網民曾問我們「美國有憲法法院嗎?違憲的人怎麼處罰?」美國沒有特設的憲法法院,但有關是否違憲的審理,其終審權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1803年最高法院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中作出的歷史性裁決,依據憲法將行政和司法部門明確分開。在此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奠定了最高法院獨立對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基礎,這不僅意味著最高法院可裁定各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而且奠定了司法、立法、行政三權鼎立的格局。
美國的法院分為兩大系統,即聯邦法院系統與州法院系統,這兩個系統是平行沒有從屬關係的,兩個系統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轄範圍以及獨自的法院設立、法官就職規定。但是,在案件的審理上,最高法院不但有權審理聯邦上訴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又稱巡迴法院)的案件,也有權審理州最高法院的案件,這樣就確立了最高法院的權威。
在華盛頓市,被視為美國法治最佳象徵的建築不是國會議員立法所在的國會,而是往東一個街區的最高法院大廈。在成立後的前一個半世紀里,最高法院應立法機構的邀請在國會山判案;1935年最高法院終於搬進了自己的大樓,作為美國政府中一個獨立的分支,這次搬遷具有象徵意義。
最高法院在案件的審理上,採取公開投票、簡單多數定案的方式,因此大法官的人數保持奇數,假如是偶數的話,一旦雙方意見不同,投票結果一半對一半就無法定案,因此,目前只有8名大法官的情形對於判案有一定影響,也引起人們的疑慮。公開投票的好處,則是讓民眾了解每位大法官對不同案件的看法以及投票情況。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每個案件審理後,都會由一名大法官代表多數派發表對案件的審理意見,由另外一名大法官代表少數派也發表案件審理意見;此外,也有大法官會發表個人對案件的意見。這些意見對人們了解案件往往很有幫助,也對司法法理的解釋、判案依據的分析大有助益。
(本文部分內容引自「美國參考」2013年發表的《美國最高法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0年時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合影,其中前排左邊第二人為斯卡利亞大法官,他於2016年2月去世(照片:美聯社)

最高法院大樓(照片:美聯社)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