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工幫忙賄選 立委簡東明一審判刑5年6月

▲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涉賄選,一審判刑5年6月。(圖/資料照,記者吳宇攝,2017.6.12) 大 中 小 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在這屆立委選舉中,涉嫌以發放工作費名義透過國民黨工及輔選樁腳,分別在屏東、台東、高雄向選民賄選,12日屏東地院依違反選罷法賄賂罪,判處簡東明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外,有10名黨工及1名助理共11人,被分判4年2月至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至5年;更有近150名選民被依收受賄賂罪判處得易科罰金,但褫奪公權2年。判決書指出,簡東明為尋求連任,假藉工作費名義,先要求王榮儀、馬昭明、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等黨工,提出屏東各鄉傾向支持他的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名冊,經由簡東明審核後,各交付現金10餘萬元給王榮儀等人,分別發放1千元至1萬2千元給輔選幹部共149人。
▲▲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涉賄選,一審判刑5年6月。(圖/資料照,記者吳宇攝,2017.6.12)簡東明授意助理周維平至茂林區找尋地方樁角或黨工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分別各交付現金20000餘元給高某等4人,以工作費名義,分別發放1千至2千元給應領清冊人員共39人;簡又利用赴台東縣達仁鄉拜票之機會,交付3千元賄款。院方指出,簡東明所發放的金額,係以有投票權之選民為單位,並非以工作成果或實際付出勞力為基準發放,且於交付時未有指示具體的工作項目,或與該金額相當的工作內容,更沒有一定核銷方式,發放手法隱匿,認係賄款。簡東明獲知判決結果喊冤表示,都是工作人員,怎麼會是賄選呢?他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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