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風暴GC未還款 元太:最遲應9/ 20還款

▲永豐金涉三寶建設違貸案,也讓集團相關其他企業受到影響,元太指出會積極與對方進行債權協商計畫,確保元太及股東的最大利益。(圖/NOWnews 資料照片) 大 中 小 永豐金涉及三寶建設違貸案,讓集團其他相關企業受到影響。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 20 日晚間發布重訊指出, 2 家公司持有 Giant Crystal 交換債到期,對方確定違約,金額合計 1700 萬美元,約新台幣 5.16 億元。今( 21 )早元太召開重訊記者會,表示對元太財務不致有重大影響,但仍積極與對方進行債權協商計畫,會確保元太及股東的最大利益。元太今日早上舉行重訊記者會,元太表示,公司子公司 PVI Global, Dream Universe, Tech Smart 公司於民國 100 年 6 月向 Giant Crystal 購買其所發行交換債共計 850 萬美元,依 105 年 6 月延展合約於 106 年 6 月 20  日到期。

而子公司已於今年 6 月 15 日及 6 月 19 日兩次各發出公函予 Giant Crystal 公司及其連保人三寶建設公司及負責人李俊傑,主要訴求為我方不行使交換權,請 Giant Crystal 公司依約於到期日即償付交換債本息,並請連保人督促其如期履約。

由於 GC 公司因上海靜安 1788 大樓買方交割遲延,致使交換債到期仍未還款,子公司 PVI Global, Dream Universe, Tech Smart 未收到 Giant Crystal 公司償付交換債本息。因此於 20 日下午召集臨時董事會決議 Giant Crystal 交換債到期處置方案,授權董事長及相關團隊全力協助子公司 PVI Global, Dream Universe, Tech Smart 與對方協商還款計畫,並簽訂附帶必要條件之還款協議書,要點如下:

一、明文於還款協議書中規定,應於 106 年 7 月 3 日前完成核實 1788 大樓轉讓合約、交割狀況及買方履約情形。如於 7 月 3 日前 GC 拒絕核實要求、核實不通過或有其他第三方對 GC 、三寶建設及/或李俊傑等發出違約通知,授權董事長決定是否立即進行必要之債權保全措施。

二、最遲應於 7 月 3 日前簽署完成前述附帶必要條件之還款協議書;如未簽署完成,則授權董事長決定是否立即進行必要之債權保全措施。

三、相關款項至遲於 106 年 9 月 20 日償還。

四、到期日至還款期間利息以依年利率 10% 計息。

五、於簽訂本還款協議書當日支付元太新台幣 500 萬元做部份清償。

六、除原有已提供之抵押品(設定予元太金額新台幣 4 億元整)外,增提土地乙筆設定第一順位共同抵押權予本公司與其他交換債持有人。於交換債全數還款前,若三寶建設公司遭台灣地區其他債權人主張債務違約之情事時,公司即可宣告本交換債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各項追索權利。

元太指出,本案的本金美金 850 萬,加計應收利息美金 379 萬,約 1,229 萬美元,約新台幣 3.75 億元,占元太 2017 第 1 季資產總額 335 億的 1.1% ,占淨值 266 億的 1.4% ,對元太不致造成經營風險,財務不會有重大影響,並強調,元太經營團隊將會盡全力與對方進行還款協商,確保元太及股東的最大利益。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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