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被強占 法律救濟爭取應有權益
▲公用的騎樓被人占用可別默不吭聲,當心要不回來!(圖/夏亞凡拍攝) 大 中 小 公用的騎樓被人占用可別默不吭聲,當心要不回來!律師提醒,騎樓被人長期占用,若其他共有人長期視而不見,沒提異議,很可能在幾年後因為「默示分管協議」,再也要不回來,白白讓出自己的使用權。律立律師事務所陳科升律師表示,騎樓如果是共有物,住戶就無權佔有,其他共有人必須有所動作,例如提出訴訟、或是發出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並要求歸還。若是共有人一直視而不見,沒有任何反應,很可能經過5年、10年,甚至更久時間後,因「默示分管協議」,遭侵佔的共有地,就很難再要回來。
陳科升律師指出,這類糾紛通常發生在民國98年之前興建的公寓大樓等舊建築物,98年以後分管協議新制上路,必須先登記,否則不得以「默示分管協議」為由,強佔共有地。曾有過這樣的案例是,違法者將兩棟大樓之間的防火巷佔為己有,蓋起鐵皮屋,屋頂鋪上石棉瓦,成為住宅的一部分,兩棟建築物相連,一旦發生火災,或是有管線問題,根本無法及時搶救。
陳律師進一步解釋,由於該鐵皮屋屬於84年以前的違章建築,屬於緩拆範圍,當地住戶只能打民事訴訟,而被告即以「默示分管協議」為由,主張自身權益,所幸最後還是逆轉勝,因為被告必須舉例證明其他住戶如何「默示分管」。
陳律師說,84年以前興建的違章建築,歸屬緩拆區域,形成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且處理起來相當棘手。至於84年以後的違建,或是佔據共有地,相關所有權人就不能不吭聲,一定要表示反對,對此有異議,寄出存證信函,表達並未默示同意使用。
日前媒體報導,有許多位於捷運站旁的小吃店,因生意好,店家怕客人等,就在騎樓下擺放桌椅,導致民眾能走的路整整縮水了一半。警方接獲民眾多次檢舉,雖然店家認為騎樓是私有地,不過警方說,根據法規,只要影響民眾通行,都可以依法取締。
陳科升律師表示,被佔據的地方如果是共有物、法定空地,每個所有權人均可以提出異議,依據民法767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767)、821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B0000001&DF=&SNo=821),請求歸還給所有共有人。但如果為私人財產,涉及公共安全、影響行人權利時,則可請求公務機關稽查。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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