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董座何壽川遭解職 金管會提5大缺失
▲金管會宣布,解除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職務。(圖/翻攝自網路) 大 中 小 金管會 19 日再對永豐金控開鍘,由於三寶授信案之前已做出 1000 萬元裁罰,這次則是根據《金控法》第 54 條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針對公司及人員分別列出 4 大及 6 大缺失,除暫停永豐金及子公司申請轉投資,直到缺失完成改善為止,解除何壽川永豐金董事職務,連帶喪失董事長職務,還有停止游國治永豐金及其子公司執行總經理及董事職務 6 個月。金管會銀行局長王儷娟指出,經金管會多次檢查結果,缺失涉及永豐金所屬銀行、租賃及海外子公司,顯示非屬單一事件,永豐金對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的控管顯有不當,永豐金及相關負責人未落實監督管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其中,在公司部分,金管會提出 4 大缺失,包括一、子公司永豐銀行辦理鼎興集團等授信案,未妥善建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確認機制並落實查核。二、何壽川兼任永豐銀行董事,其配偶張杏如自 95 年 11 月 8 日至 101 年 6 月 26 日擔任 Star City 公司董事(這公司為三寶建設負責人設立的海外公司),卻未向永豐銀行申報利害關係人。三、永豐金的海外子公司買入 3 家公司制基金公司所私募基金,但永豐金實質關係人建檔資料未將該 3 家基金公司納入。四、永豐金銀行子公司 100% 轉投資設立的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在 103 年底核貸永豐金控租賃子公司轉投資設立的 3 家公司 2 年期無擔保放款,105 年 1 月底放款餘額占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資產及淨值的 71.7% 及 74.6%,且該財務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均由銀行子公司出具 Letter of Comfort。銀行子公司 100% 轉投資的財務公司,將資金高度集中以無擔保放款貸予利害關係人,核有欠妥。
在人員部分,王儷娟說,何壽川對利益相關案件未適當明確分際,永豐金未建立有效監督牽制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並提出 5 大缺失,其中經檢查結果,永豐金租賃子公司的海外子公司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GC 公司)在 99 年 12 月核准三寶集團負責人所擁有的境外公司短期放款 6 千萬美元(其中由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參貸 1 千 5 百萬美元),資金用途是供該境外公司所投資的 Star City 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主導權。何壽川為永豐餘控股主要股東,長期擔任永豐餘控股子公司 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唯一董事,對外行使職權並發生效力。Star City公司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之主導權後,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於 100 年 6 月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潛在利益。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決定投資該可交換公司債的董事會議,由何壽川1人出席並決議通過。何壽川也陳述,其配偶長期擔任 Star City 公司董事(自 95 年 11 月 8 日至 101 年 6 月 26 日),具有控制權,並在 101 年 12 月 3 日投資前揭境外公司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享有處分上海不動產潛在利益。金管會檢查也發現,GC 公司違反授信 5P 審核原則及內部控制制度,101 年對三寶集團大幅提高融資額度近 1 億美元,之後並陸續提高融資額度,致 GC 公司及永豐金信用風險大增。同時,永豐金 GC 公司及永豐金香港財務公司授信予三寶集團,以供其取得處分上海不動產主導權,何壽川擔任唯一董事的 YFY Global Investment BVI Corp. 及其配偶具有控制權公司投資三寶集團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以取得未來處分上海不動產潛在利益;之後永豐金控集團大幅提高對三寶集團融資額度,信用風險大增。金管會認為,永豐金負責人對同時與該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的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之案件,未適當迴避或保持明確分際,永豐金亦未建立有效牽制監督機制,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此外,金管會表示,何壽川擔任永豐金董事長,應確實督導永豐金控集團落實利害關係人控管及公司治理,未善盡督導責任,且本身未覈實申報利害關係人,對同時與永豐金控集團、本身轉投資的其他產業集團及本身關係人利益相關案件,也未保持明確分際,未落實法令遵循,並產生利益衝突,顯有欠當,嚴重減損對法令遵循之要求,難以期待其能繼續有效經營金融機構,為金融機構的健全經營為必要之處理。同時,游國治擔任永豐金總經理,並在 98 年至 104 年間擔任永豐金租賃董事長,未能有效督導永豐金建立及落實執行風險控管,致有礙永豐金控健全經營之虞。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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