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宣稱具醫療效能 最高可罰2500萬

▲衛生局表示,非醫療器材,產品廣告用詞及標示不得出現宣稱醫療效能用語。(圖/衛生局提供2017.6.16) 大 中 小 日前有民眾於網路購買「溢○堂足貼」,產品宣稱可促進血液循環、改善冬天手腳冰冷、改善便秘等生理問題,民眾除購入自行使用外,也複製分享網頁廣告文字、圖片做起生意因而觸法。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足貼」屬一般商品,未在衛生福利部中、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列管內,而生活中常見的濾水器、運動用壓力褲、含氟量1500ppm以下的牙膏,漱口水、防蚊貼等日常用品,也非醫療器材,產品廣告用詞及標示不得出現宣稱醫療效能用語,違者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選購商品時多加判斷,避免傷身又破財。衛生局說明,產品如非屬藥物,但廣告用詞出現「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治失眠、降血壓、調整內分泌、祛痰止喘、抑制細菌、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抗癌、降血脂、降血糖、增加血液循環、止痛」等,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者依法罰鍰且違法物品沒入銷燬。另外,藥事法第13條規定,醫療器材是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的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衛生福利部依規管理醫療器材,無論是本國製造或外國輸入的產品,均需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並依規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批號及許可證字號,若消費者對日常使用產品是否屬於醫療器材、或者針對特定醫療器材資訊有疑,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網站查詢。衛生局呼籲,民眾如出現身體不適症狀,應循正規醫療管道就醫,並看清相關商品標示說明,切勿輕信誇大不實的廣告避免受騙;欲確認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可至食藥署「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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